— 第三系列 —
点击数:996 时间:2024-12-22
电梯挤死童工 家长雇员各担责15岁的电梯司机王某,在对电梯展开清理时意外被电梯挤死,罪过到底在谁?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展开了公开审理。北京世纪恒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恒景公司)与北京世纪遨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遨游公司)在2005年5月签定电梯服务委托合同,誓约恒景公司委托遨游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号楼实行电梯服务。原告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王某(15岁)被遨游公司雇用,兼任电梯司机(并未经过电梯司机上岗培训及涉及专业培训、无电梯司机操作证及电梯加装修理操作证),双方并未签定劳动合同。遨游公司并未核实王某的身份证及年龄即展开了聘用,王先生、梁女士在事发前告诉王某在此处工作,遨游公司让王某兼任2号楼1单元的电梯司机。
6月21日下午5时许,王某在2号楼的1层离开了轿厢后,沿着楼梯到2层厅门处,借出钢锯条关上厅门,在未截断电源,并未摆放警示牌的情况下即擅自转入电梯轿厢顶部。在该小区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油漆工杨某要到2号楼1单元的10层所取小推车,回头到电梯轿厢内,在知道轿厢顶上有人的情况下长时间进电梯下行,王某被电梯断裂丧命。王某的父母拒绝遨游公司、恒景公司连带赔偿金原告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45万余元。遨游公司坚称,王某丧生在电梯轿厢的顶部,这个地点不是电梯工的工作地点,王某本人违背工作纪律,因此应该减低各被告的赔偿金责任。
而且王某年满16周岁,其父母即原告没对其子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分担适当责任。法院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法律维护。雇员在专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到人身伤害,雇员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
王某系由遨游公司的雇员,遨游公司在招工时并未核实王某的身份并且在并未对其电梯司机上岗培训及涉及专业培训即任用未成年人王某为该楼兼任电梯司机,故雇员遨游公司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但原告夫妇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在事发前未知王其明在专门从事电梯司机的工作,并未加以阻止,惟到监护责任,对丧生后果亦不应分担适当责任。
法院最后裁决,北京世纪遨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原告丧葬费、交通费、丧生赔偿金总计人民币1434141元。对于原告拒绝恒景公司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于法无据,法院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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